全国服务热线 18200000000

宣城正规劳务外包公司价格合理 芜湖安江月嫂培训

发布:2020-07-22 12:53,更新:2010-01-01 00:00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深入比较

合同名称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

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假外包”被认定为“真派遣”的风险。

劳务外包可起到比劳务派遣更好的风险隔离的效果,同时对于用工成本的降低有着更为明显的作用。但是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不具有对劳动者的用工权利,而主要基于合同,通过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购买外包方的业务成果。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通过对劳动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劳务外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从而失去其相较优势,甚至可能面临离职员工的高额索赔。

在使用外包员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其进行直接的人事管理行为,避免与其个人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避免直接为其发放工资等行为。与劳务外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外包协议,避免出现不恰当条款,从而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发生。




劳务派遣工是否须同时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该条文来看,临时性与辅助性之间使用的是顿号、与替代性之间使用的是“或者”,这样很容易给人造成疑问,劳务派遣岗位是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还是仅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

对此,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2012年12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工人日报》的记者向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提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阚珂解释道:'有的问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虽然从法理角度看,全国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对新闻记者所做的回答不具备法律效力,不是法学上的正式解释。但他的回答至少也代表了立法机关的看法,劳务派遣只要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其中的一性即可,无需'三性'都具备。



联系方式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阳路8号蓝领公寓1002室
  • 电话:18200000000
  • 联系人:徐添伟
  • 手机:18200000000
  • QQ:1251437956
  • Email:1251437956@qq.com
产品分类